规章制度

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5-21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消息  查看:276  评论:0

 

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各项建设目标,进一步发展繁荣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事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基本目标是:以学术前沿问题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研究重点,以本领域研究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为主体,以重大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建设成为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的高水平、开放式、有特色的研究机构和交流平台。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中心为直属南京大学的独立研究机构,由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协助管理,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协助建设,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心配备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配备独立的办公室、案例研讨室、资料室及相关设备;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中心的总体规则和宏观管理,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对中心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南京大学负责制订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协调入驻基地人员的待遇及其与相关院系的关系;为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中心工作。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定期向学校社会科学处、分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八条  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较强行政管理能力的学者担任。中心主任由南京大学校长聘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主任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由南京大学酌情予以调整。在聘任、解聘或调整中心主任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负责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相关领域的著名学者57人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五分之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南京大学校长聘任。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中心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和驻基地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受聘期间享受的各类待遇;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中心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5个月,校海**家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含境外访问学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驻中心时间。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聘任1名专职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十六条  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中心的主要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在每个建设周期内确定24个重大研究课题并明确每年度具体的研究任务,由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中心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学术委员会决议、聘任合同书等文件存档留底,以备查考。

 

五、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中心利用各种资源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南京大学及公共管理学院积极支持中心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同意其将培训收入的大部分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并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由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应以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心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由省教育厅统一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要求统一出版和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结项时,由中心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验收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心建设。南京大学根据建设需要,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省教育厅的专项资金和南京大学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南京大学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由南京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财务处为中心经费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心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来源渠道。

 

  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中心每12年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非本中心和本校的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在境内举行。

第二十七条  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议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第二十九条  南京大学为中心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不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网络平台。中心负责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有英文网页,内容丰富,随时更新,并设有学术交流平台。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中心配备专门图书资料室,订购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尤其注重外文书刊资料、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南京大学图书馆优先满足中心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十、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定期向省教育厅汇报基地工作及运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报告制度和成果简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心建立每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心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十二、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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