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

冯仕政:人民政治逻辑与社会冲突治理:两类矛盾学说的历史实践

时间:2014-10-17  作者:冯仕政  来源:《学海》2014年第3期  查看:148  评论:0

【摘要】毛泽东的两类矛盾学说一直是当代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指导思想。从历史上看,该学说在实践中有平和、暴烈和柔弱等三种反差极大的表现。本文致力于将这些表现统一起来解释,以探寻该学说在实践中发生变异的规律。本文认为,中国政治体系构造和运作的基本逻辑是人民政治逻辑。基于该逻辑,国家一方面享有极大的专断权力,另一方面对政治环境的变化十分敏感。这使国家对权力的行使具有显著的策略主义特征。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平和、暴烈和柔弱等三种面相,虽然差异极大,但本质上都是人民政治逻辑在不同政治形势下的具体展现,即都是国家以人民政治逻辑赋予的专断权力为基础,再斟酌具体的政治形势予以策略性调整的结果。在当前,如果不注意反思和克服人民政治逻辑的固有局限,中国的社会冲突治理将难以走出革命复生革命的困境。

 
【关键词】人民政治 公民政治 两类矛盾学说 社会冲突治理

 
【作者简介】冯仕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872)

 
 
       中国当前的社会冲突是海内外研究的一个热点。不过,对这个问题,以往研究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社会冲突的特征、成因以及冲突性行动的动员和组织上,很少关注国家是如何思考和应对的。或者说,很少关注国家是如何治理的。[1] 鉴此,本文拟以“两类矛盾学说”的历史实践为中心,揭示当代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基本特征及其变异规律。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做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在讲话中,毛泽东阐述了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进而予以区别对待的理论。此即本文所称的“两类矛盾学说”。[2] 该学说一提出即成为指导社会冲突治理的国家意识形态,迄今未变。综观该学说的历史实践,会发现若干值得探讨的理论困惑。首先,是实践与初衷的背离。毛泽东提出两类矛盾学说的初衷是希望全党吸取斯大林任意泛化敌我矛盾的教训,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实践中,主要是1957-1978年期间,它却长期而严重地泛化敌我矛盾。其次,是它在实践中的表现时而暴烈,时而平和,时而柔弱。这些表现的差异之大,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它们是同一个政治学说的产物。然而,第三,国家不仅能够把这些复杂多端的表现统一于同一个学说之下,而且能够在不同表现之间自如地切换。最典型的是1957年春夏之交,国家在短短数月之内即实现了从热情鼓励大鸣大放到严厉反击“资产阶级右派”的大逆转。

       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背反、多端而又自如的变异?变异的逻辑和机制是什么?这是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较之以往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本文特别突出两点:首先,把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的多重表现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个离散的点来解释,因此努力探寻这些表现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提供一个统一的解释框架;其次,跳出就学说讨论学说的窠臼,而从国家的社会冲突治理的高度来审视,进而将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表现与国家政治运作的基本逻辑,即人民政治逻辑联系起来考察。本文认为,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表现尽管差异甚大,但都是人民政治逻辑在不同条件下的变异:人民政治逻辑不但驱动和引导着国家不断划分敌我,而且赋予国家划分敌我的专断权力;利用手中的专断权力,国家能够根据环境变化而相机调整冲突治理的策略,从而在两类矛盾学说的执行中时而暴烈,时而平和,时而柔弱。该学说在实践中的形态变化,从根本上取决于人民政治逻辑所造成的国家权力的专断性,同时受特定政治形势以及国家对政治形势的判断的影响。该学说在不同时期的表现都可以从这一机制中得到解释。

       本文共分十个部分。第一、二部分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和采取的理论视角,第三至五部分剖析人民政治逻辑的特征、形成以及该逻辑下国家权力的特征;第六至九部分揭示人民政治逻辑下两类行动学说的行动戏码,并解释该学说在实践中的三种基本面相;最后是一个简单的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指出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的变异
 
       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多种形态,而且常与国家创立该学说的初衷相背离。为了理解这一点,首先要了解该学说创立的历史背景和最初的理论构想。

       两类矛盾学说是毛泽东在1957年2月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上以讲话的形式提出的,经过多次修改后于同年6月由《人民日报》正式发表。[3] 撮其要者,毛泽东的讲话从事实判断、基本方略和工作任务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新生社会主义政权应当如何思考和应对社会冲突的问题。

       首先,在事实判断上,它坦率地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并且倾向于正面地看待这些矛盾,即认为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矛盾的正确处理和解决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因为在此之前,社会主义世界,包括斯大林在内,普遍不相信或者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

       其次,它指出,应对社会冲突的基本方略是将其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然后予以区别对待:一种是对抗性的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手段解决;另一种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用说服和教育的方式解决。两者不能混淆,否则就要犯左的或右的错误。将社会矛盾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是毛泽东讲话的核心创见,也是本文将其理论简称为“两类矛盾学说”的原因。

       最后,承接前面两点,它提出,当务之急是各级组织和干部要从以往善于搞阶级斗争转向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敌我矛盾转为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善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使全体人民比较顺利地走过目前的过渡时期,巩固我们的新制度”[4]。毛泽东承认,对长期从事阶级斗争,习惯于用专政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的各级组织和干部来说,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

       两类矛盾学说是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遇重大挫折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做“秘密报告”,指责斯大林长期采用专制手段对付广大干部和群众。“秘密报告”彻底颠覆了长期被视为社会主义象征的斯大林形象,在社会主义世界和整个国际社会引起强烈震动。与此同时,波兰、匈牙利两国发生了针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动乱。在中国,从1956年下半年起,全国也发生多起罢工、**和闹社事件。面对危机,整个社会主义世界一片惶然。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作为社会主义领袖的斯大林“长期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直到1952年,才勉强承认,如果搞得不好,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也会发生冲突”[5]。受斯大林影响,当时很多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愿或不敢承认社会矛盾的存在。中国的情况也差不多:广大干部“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6]。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斯大林的错误,如何理解波兰匈牙利事件,事关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和前途。对此,毛泽东在讲话中的回答是:斯大林的根本错误在于,他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进而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用对付敌人的办法来对付人民;波兰事件、匈牙利事件以及中国发生的罢工、**、闹社等事件都是由于未能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造成的。只要正确区分两类矛盾,特别是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社会主义的前途仍然是光明的;也只有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社会主义建设才能取得成功。

       两类矛盾学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尤其是防止把人民内部矛盾混同于敌我矛盾。这一要求的本质是希望国家恰当地使用暴力。但在实践中,国家并不总是达到这一期望。根据国家在处置社会冲突时的暴力使用情况,可以将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划分为暴烈、平和和柔弱等三种典型形态。其中,暴烈是完全依赖暴力,平和是有分寸地使用暴力,而柔弱则是完全回避使用暴力,应该使用暴力的地方也不使用暴力。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完全恰如其分地使用暴力。但问题是,在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过程中,上述三种表现都曾长期地、集中地、大面积地发生过。也就是说,这三种表现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必然性,因此是科学应当而且必须解释的。

       从历史上看,两类矛盾学说正式诞生于1957年2月毛泽东的讲话,但区分两类矛盾的政治实践从延安整风时期就已经开始。从延安整风到1957年反右以前,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尽管间或有暴烈的时候,但总体上是平和的。这也是中共能够团结广泛的社会力量形成“革命统一战线”的原因。但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国家对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总体上表现得十分暴烈,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拨乱反正。这表现在,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动辄将社会冲突上升为敌我矛盾予以严厉处置,所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形同虚设。吊诡的是,从延安整风到毛泽东讲话之前,党和国家对区分两类矛盾的实践虽无明确的、系统的意识形态学说做指导,但总体上表现得十分稳健,而1957年反右至1978年拨乱反正之前,两类矛盾学说虽然已经是并且一直是国家治理社会冲突的指导思想,但其实践反而严重偏离该学说的初衷。特别是1957年春夏之交的大逆转,可谓在倏忽转瞬之间:毛泽东2月底才谆谆教导党内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并力排众议实行开门整风,但到5月中旬他就酝酿反右,6月上旬正式开始。

       相对于平和和暴烈,柔弱主要表现在最近十余年来国家对****件和信访事件的处置中。大量研究发现,近年来,为了尽快平息社会冲突,国家常常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为由,即使对违法行为也尽量优容甚至委曲求全,避免所谓“生硬地”运用法律;“花钱买稳定”、“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十分盛行。[7]国家表现之柔弱,甚至滋生出“缠访”、“闹访”、“谋利型上访”、“上访专业户”、“工闹”等怪异社会景象。[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强调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9] 此类现象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对于两类矛盾学说的上述三种面相,以往研究中常常只关注和解释它曾经暴烈的一面。这是因为,平和被认为属于两类矛盾学说的“正常”表现,是应当而且必然发生的,从而无需解释;而暴烈则属于“反常”现象,所以才需要解释一下。至于柔弱这一表现,它太不符合人们关于国家的一贯想像,所以,虽然已经引起研究者注意,但往往将其视为某些官员或部门为了应付危机而做出的机会主义选择[10],很少把它与国家行为联系起来考察。即使是对暴烈,以往也总是用领导人的错误、下级执行的偏差等偶然因素去解释。这样一些取向忽视甚至遮蔽了暴烈、平和和柔弱都源自同一政治学说的事实,妨碍揭示该学说之不同表现的内在联系。针对这一点,本文试图为两类矛盾学说在上述三种表现之间的变异提供一个统一的解释框架。这个框架既要能解释上述三种表现的发生,还要能解释上述三种表现之间的转换。

       当然,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的表现远比本文所勾勒的三种面相复杂。本文之所以只解释这三种面相,固然有简化论述,节省篇幅的考虑,但根本上还是因为,不管该学说在实践中的表现有多么复杂,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都可以概括为一个从完全依赖暴力到完全不依赖暴力的连续统,而本文所揭示的三种面相分别刻画了这一连续统上三个最有代表性的值——中点和两个端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两类矛盾学说的上述三种表现并不总是呈现一种前后相继的顺序关系,本文也没有企图把它们解释成一种顺序关系。本文只想解释这三种差异极大的表现何以能在同一个学说之下发生,又何以能够自如地相互转换。本文将两类矛盾学说在某一时期或某些问题上的表现描述为暴烈、平和或柔弱,也是就该学说在这一时期或该问题上的总体表现或典型表现而言的,并不排斥它在同一时期或同一问题上间杂着别的表现。

 
二、社会冲突治理:理论视角与分析策略
 
       任何国家,无论其政治体制如何,都希望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相应地,国家会从思想、制度、组织和设施等多个方面对未然的社会冲突进行预防,对已然的社会冲突进行化解。国家为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而不断作为的现象便是本文所说的“社会冲突治理”。尽管“社会冲突治理”是本文为了研究需要而创造的新名词[11],但相关研究在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并不少见,而是很多。

       社会冲突是现代社会科学中横跨多个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主题,研究成果堪称汗牛充栋。但就基本取向而言,不外乎两种:一种可称为“社会取向”,主要兴趣是分析社会冲突的形成及演变,即社会力量是如何分化和组织,从而引起不同形态的社会冲突的;另一种可称为“国家取向”,主要兴趣考察是国家对社会冲突的反应和作为,即国家为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而在意识形态、组织制度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社会取向的社会冲突研究主要体现为对动乱、骚乱、抗争、社会运动和革命等问题的研究。这方面研究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非常繁盛,尤其是在西方,已经成为一个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领域。[12] 相对而言,国家取向的社会冲突研究要薄弱得多。这表现在,关于国家制度构建及演变的研究虽然不少,但往往是通论,从社会冲突角度去观察的研究并不多。[13] 近年来,国内外关于中国社会冲突的研究日渐兴盛,但总的来说,仍然属于社会取向,其兴趣集中在社会冲突的成因及特征、冲突性行动的动员和组织等问题上,至于国家方面的反应和作为,则关注甚少。

所有社会冲突都是在一个你来我往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和演变的。国家作为社会秩序的最终规制者,总是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卷入这个互动过程,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冲突态势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深入研究国家对社会冲突的反应和作为,难以准确地把握整个社会冲突的发展态势及规律。而在以往,社会冲突研究虽然繁荣,却长期受社会取向主导,不知不觉中将社会冲突视为一种与国家政治相脱离的“体制外政治”。有感于此,近年来不断有社会运动研究者呼吁将“体制外政治”与“体制内政治”统合起来研究。[14]

       对于中国的社会冲突,如果将视角转向国家方面,两类矛盾学说就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尽管在很多人看来,两类矛盾学说纯属空洞的意识形态说教,但只要试图理解中国的社会冲突,它就是无法回避的。毕竟,它是国家长期坚持的意识形态,以中国国家的强势,即使该学说的实践与其志愿有出入,它对社会走势的影响仍是实际而广泛的。更何况,该学说之实践与承诺的出入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但从目前来看,关于中国社会冲突与两类矛盾学说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缺乏深入研究的课题:一方面,那些关于社会冲突的研究很少认真对待该学说的存在以及国家因此而来的治理实践;另一方面,那些关于两类矛盾学说的研究,虽然为数众多,却大多只从思想史角度去缕述该学说的形成和演变,或基于不同的政治立场去重申或质疑该学说的政治确当性。[15] 与这些研究不同,本文的中心是解释该学说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变异。

       关于国家的冲突治理实践,以往有两个研究角度。一种是偏于中观和微观的抗争控制视角,主要关注国家控制社会冲突(包括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应对)的具体作为,尤以对镇压(repression)和警治(policing)的研究最为发达。[16] 另一种是偏于宏观的比较历史视角,主要关注国家应对社会冲突的基本方略以及相应而来的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在这方面,马歇尔的公民格理论是最有开创性的理论之一。1949年,马歇尔在题为《公民格与社会阶级》的演讲中认为,西方资本主义通过不断丰富公民格(citizenship)的内涵,即通过次第赋予民事公民格(civil citizenship)、政治公民格(political citizenship)和社会公民格(social citizenship)而实现了对社会冲突的制度化。[17]其中,民事公民格是全体国民在人格上平等,享有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自由缔约和平等享受司法对待的权利;政治公民格是参与公共政治权力的行使,自由参加政治组织以及担任政治组织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利;而社会公民格则是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分享社会成果,按照社会基本标准过上体面生活的权利。[18] “马歇尔宣称,公民格与资本主义虽然仍处于对立状态,但这是一种制度化的、受规则制约的对立。”[19] 社会冲突治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对社会冲突的制度化。如果马歇尔的观点是对的,那么,他所揭示的公民格发展路径就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都应该效法的冲突治理模式。

       马歇尔的观点引起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对马歇尔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20]:首先,马歇尔所揭示的英式改良主义道路只是公民格发展的路径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自由主义、威权君主制、法西斯主义和威权社会主义等多种路径。其次,同时也是最致命的,是他把公民格的发展完全理解成一个自发性、内生性的进化过程。由此造成两个后果:一是忽视阶级冲突对公民格发展的推动作用,二是忽视国际竞争、文化传统、统治阶级的策略选择等外部因素对公民格发展的重要影响。事实上,目前在全球处于主导地位的英美政治模式并不是和平演进的结果,其全球主导地位的形成也不是由于其内在的效率优势,而是地缘政治因素起了决定作用。最后,马歇尔的理论模型不能解释全球化和后现代时期由于性别、民族、移民等因素造成的公民身份差别及其冲突。要言之,马歇尔的公民格理论夸大了英国政治模式的完美性、必然性和普适性。围绕马歇尔观点展开的争论,无论是弹是赞,本质上都是关于冲突治理模式的讨论。

       马歇尔的理论模型无论是在史实的认定上,还是在逻辑的推演上都存在严重错误,但为什么仍能引起持久而激烈的争论?原因就在于,他的理论在不期然中提出了一幅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人人平等而充分地享有民事公民权、政治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这样一幅“公民政治”图景虽然并不完全是事实,即使在西方也从未完全实现,但从方法论上说,这幅图景却可以作为一种概念上的“理想类型”,通过与这个理想类型进行对照,可以更好观察和剖析社会现实。事实上,在其批评者那里,马歇尔的“公民政治”已经更多地被当作一种理想类型而非历史现实来看待。这正是马歇尔的理论在充满错误的同时又充满魅力的原因所在。

       受此启发,本文形成一个基本的分析思路,即,尽管中国的人民政治逻辑在体制构造和运作方式与公民政治逻辑差异很大,后者甚至常常受到前者的批评和抵制,但在理论上,仍不妨以理想的公民政治为参照去揭示中国人民政治运作的独特逻辑,然后以人民政治逻辑为线索剖析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的变异。这样做,不仅是因为“理想类型”是社会科学中经常采用的分析方法,而且是因为,从历史事实来看,人民政治始终是在与公民政治的张力中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公民政治始终是人民政治的对照物。关于后一点,下文将有详细阐释。也就是说,本文选择公民政治作为参照物,既是一种分析策略,但也有历史的依据。

       在这样一种理论架构中,人民政治逻辑是中国政治运作的基本逻辑,两类矛盾学说及其实践则是该逻辑在社会冲突治理领域中的体现。与此同时,吸取马歇尔的教训,本文将特别注意分析人民政治逻辑在发展公民权过程中面临的紧张。本文将指出,人民政治逻辑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史观在建政问题上的必然体现。而阶级史观之所以能够从一种在野的革命哲学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则与当时国内的阶级冲突以及中国面对的国际冲突形势大有关系。本文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摩尔和曼恩的智慧。[21]

       再次强调,这里用作参照的“公民政治”,只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即它是从历史和现实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工具,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观察和分析现实。其分析上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从纷繁芜杂的经验事实中抽象出关键特征,并为这些经验事实之间的比较提供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它包含了某些现实特征,但又不与现实完全对应。正如围绕马歇尔观点展开的争论所显示的,即使被很多人奉为楷模的西方,目前也不完全符合理想的公民政治模式。

 三、人民、公民与国家构建方略
 
       如果与公民政治相对照,中国政治运作的基本逻辑可称为“人民政治”。那么,作为一国家构建方略的人民政治有什么独特的逻辑?又与公民政治有什么区别?这从“人民”和“公民”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对比中可以管窥一豹。对于“人民”和“公民”的区别,以往最常提及的是,前者是个政治概念,后者是个法律概念;也有人注意到前者“通常是用于集体意义上”,后者“总是用于个体意义上”[22],但对这些差别的成因、后果以及各种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则很少论述。对这些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只围绕本文的主题揭示若干要点(如表1)。

表1 “人民”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人民
 公民
 
人口范围
 排斥性
 包容性
 
权力性质
 政治性
 法律性
 
内容界定
 策略性
 确定性
 
语用指称
 集体性
 个体性
 

 
 

       首先,就人口范围而言,“人民”是排斥性的,“公民”是包容性的。理论家们构造“人民”和“公民”这两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刻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人口上说,全体国民即为“社会”,国家的治理及于全体国民。这样,考察“人民”和“公民”各自与“国民”的关系,就成为揭示其特征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面。可以发现,“人民”所指涉的人口范围是选择性的,不管选择标准如何变动,都只包含国民中的一部分。这体现了“人民”概念的排斥性。相反,“公民”则是非选择性的,一国之内凡有国籍者都是公民,指涉的人口范围与“国民”等大,其包容性不言而喻。

       造成这一差别的根源在社会哲学:“人民”概念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而“公民”概念则根源于西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理论虽然千头万绪,但其核心观念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与人是完全平等的,自然没有理由在国民内部再区分差等。这一观念体现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便造成“公民”概念的包容性。与此不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认为,人一出生即处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中,并因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而分别落入统治阶级或被统治阶级。在这个意义上,人是生而不平等的。既然国民本来就是分裂的,在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将全体国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两个阵营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人民”概念的排斥性即由此而来。

       其次,就权力性质而言,“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这表现在,“人民”的范围及权利和义务只能由某种权力先决地确定,然后落实为法律,毋需也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讨论。“人民”概念的这样一种政治性是其排斥性在逻辑上的必然发展。“人民”的排斥性意味着,它必须反映一个社会中政治力量的对比,是这种对比在国家体制上的表现。而一个社会中政治力量的对比,显然是法律无法讨论而只能反映的。相反,在包容性的“公民”观念下,既然已经接受人人平等的前提,那么,政治力量的对比如何、国家体制又该如何表现便不成为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如何通过法律实现和保障这种平等的权利。这样,“公民”就成了一个脱离或者屏蔽政治考虑的法律概念。

       再次,就内容界定而言,“人民”是策略性的,“公民”是确定性的。所谓策略性,指“人民”的内容,亦即其人口构成和享有的权力具有随形势变化而相机调整的特征。“人民”的这一特征是前两个特征的派生:既然“人民”是排斥性的,既然“人民”必须反映社会中的政治力量对比,它就自然应随力量对比的变化而相机调整,否则就达不到通过阶级斗争而惩恶扬善的目的。相反,“公民”既然不是也不用反映社会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其内容自然就具有确定性,不会也不用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而调整。

       最后,就语用指称而言,“人民”通常只能指称一个集体,而“公民”虽然也可以用于指称一个集体,但更常用于指称作为自然人的个体。或者简单地说,“人民”是集体性的,“公民”是个体性的。两个概念的这一特征同样是其前述诸特征的逻辑延伸。“人民”的排斥性要求国家必须描述社会中的政治力量对比,而社会如此宏大,以个体为单位显然无法描述,因此,国家必须把国民分成不同的类来处理。这就决定了,作为分类之结果的“人民”必然是一个类,而不是一个人。反过来,每个自然人离开其类别属性,其属性都是无法界定的。因此,“人民”不可能用于指称个人。与此相对,在包容性的“公民”概念下,人和人完全平等,每个人都自有其意义和属性,不必通过归属于某个“类”来定义自己。因此,“公民”要么用于指全体国民,要么用于指个体国民,而不会用于指某类国民。又由于日常生活中的事务总是具体的,因此“公民”会更多地用于指具体的个体,而不是抽象的全体。

       由是观之,人民政治与公民政治确实是两套高度对立的政治逻辑。人民政治与公民政治的差别,表面上看是两种社会哲学以及相应建政理念的对立,但事实上,它反映了公民与阶级这样两种身份的紧张。从理想的角度来说,人和人应当是完全平等的,即天赋人权理论所谓的“生而平等”,但在现实中,人确实又是分阶级的,是生而不平等的。这样,理想与现实就存在冲突。这一冲突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从未彻底消除过。差别只在于,面对难以调和的冲突,人民政治更多地着眼于阶级差别这一现实去设计和运作国家,公民政治则更多地着眼于生而平等这一理想去设计和运作国家。也就是说,它们各自抓住对立两端中的一端。但是,不管它们抓住哪一端,阶级与公民这两种身份的紧张都会在国家政治中不屈不挠地表现出来。因此,我们看到,在西方,公民权的扩展实际上是在阶级斗争的推动下进行的,而不是自发完成的,并且公民权的实际分配至今仍存在阶级差别。[23] 同样,在中国,国家虽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认为“公民”(国民)这个概念具有政治上的欺骗性而将之排除在国家意识形态之外,但最终仍不得不在1982年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身份与阶级身份的紧张是马歇尔严重忽视而后来的公民理论家特别强调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政治逻辑虽然与公民政治逻辑差别甚大,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一种发展公民权的方略,只不过在面对公民身份与阶级身份的紧张时,它更强调阶级身份。这一点,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策略选择对公民赋权模式的影响。

       曼恩的研究指出,公民权的发展绝非马歇尔所想像的那样是一个自然的进化过程。相反,其中有很多人为干预的因素。统治阶级的策略选择就是其中之一。[24] 如前所述,公民身份与阶级身份的紧张是无论中西都存在的,但在相互冲突的两端中,中共在国家构建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是强调阶级身份,而非公民身份。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构想革命政权的“国体”时就明确指出,资产阶级使用“国民”这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隐瞒其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位而达到其阶级专政的实质。[25] 相应地,他在1949宣布新政权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同年在制订《共同纲领》时,中共也特别强调“国民”与“人民”的差别,即国民包含人民和反动阶级两个部分,反动阶级虽然属于国民,但“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26] 事实上,即使在制订1982年宪法时,领导这项工作的彭真仍不愿意使用政治性较强的“公民”概念,而倾向于更中性的“国民”,只因要避讳国民党中的“国民”二字,才改用“公民”。[27] 近年来围绕中国社会冲突而发生的种种政治争议,其中也隐现“人民政治”还是“公民政治”这样两种思路的紧张。上述历史表明,中共从一开始就非常自觉地摒弃“公民”概念而围绕“人民”概念展开其国家构建。走“人民政治”而不走“公民政治”道路,确实是“统治阶级”的一个策略选择。可以说,中共的国家构建始终是在“人民”与“公民”的张力中进行的。这也是本文以公民政治为参照物来剖析人民政治的原因。

       但是,人民政治逻辑与公民政治逻辑的紧张,以及中共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对公民政治道路的自觉摒弃,并不能否认人民政治同样可以成为发展公民权的一条道路。首先,从学理上说,在阶级差别仍然存在的现实状况下,阶级斗争本来就是发展公民权的必由之路。西方虽不走人民政治道路,但其公民政治的发展已经证明这一点。而这一点,正是马歇尔的批评者特别强调的。也就是说,人民政治与公民政治本来就是相反而又相成的辩证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其次,人民政治逻辑所秉持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史观虽然高度强调阶级斗争,但其最终目标仍然是消灭阶级,建立一个没有阶级差别的社会。毛泽东也强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是为了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灭,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28] 这些都与公民政治所追求的人人平等是高度一致的。当然,就像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人民政治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异化,导致行动结果背离行动初衷。而解析这种异化的原因和机制,正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之一。

 
四、从阶级史观、群众路线到人民政治
 
       人民政治是中共在建政过程中奉行阶级史观的结果。阶级史观作为一种抽象的历史哲学,何以能够变成一种具体的政治体系?理解这一过程的历史和逻辑,对于理解人民政治和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非常重要。

       从历史来看,中共的建政实践开始于1930年代的江西苏区。遵行阶级史观和群众路线,从那时起,中共即已开始践行人民政治逻辑。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 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29] 这里没有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也没有提到“人民-敌人”的两分法,但人民政治逻辑中将治下之民划分为正反两个阵营并予以不同政治地位的建政方略已然清晰可见。1935年,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人民共和国”的概念,并主张根据新的阶级形势将苏区时代的“工农共和国”改变为“人民共和国”[30]。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又用“国体”和“政体”等概念对“人民共和国”的主张进行了理论阐述。[31] 至此,人民政治在理论上可以说已经基本成熟。而毛泽东于1949年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则是人民政治理论最完整的论述,1949年以后的国家构建就是遵照《论人民民主专政》所勾画的蓝图进行的。

从逻辑上看,人民政治的形成则有一个从“阶级史观”到“群众路线”,再到“人民政治”的演变过程。在这里,“阶级史观”是中共奉行的历史哲学,“群众路线”和“人民政治”则是将这一历史哲学分别运用到建党和建政问题上的结果。在建党问题上,根据阶级史观,中共将全部人口划分为两个基本人群,即代表革命的“群众”和站在相反立场的“反动派”或“反革命”。中共认为,“群众”虽然是革命的力量基础,但缺乏动员和组织。所谓“群众”,本义就是人数巨大而又缺乏组织的散众。中共以革命的领导者和先锋队自任,认为党的中心工作就是动员和组织“群众”,“党”与“群众”的关系因此而成为中共建党理论着力论述的基本问题,“群众”自然也成为该理论的核心范畴和关键词,最终形成的建党理论便是人人耳熟能详的“群众路线”理论。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人们经常将“群众”与“党”相对使用,从而形成“党与群众”这样的词对,原因就在这里。

       在建政问题上,奉行阶级观点,中共的基本方略仍然是将全部人口划分为两个基本人群:一个是正义的“人民”,一个是非正义的“敌人”。在新生的革命政权中,人民将是真正的主人,但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实际地执掌政权,而只能由人民的代表去管理国家。所谓“人民”,从字面上说,就是不掌权的普通人。这样,就有一个实际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如何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问题。相应地,如何界定“人民”、如何处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就成为中共建政理论的核心问题。中共关于“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理论集中体现了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管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理论中,“人民”都是关键词。总之,“人民”是一个与“国家”相对而言的范畴,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常见“国家与人民”这样的词对,生动地体现了这一点。围绕“人民”这个中心概念,最终形成了本文所说的人民政治体系。由于中国的国家是一个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党国家”(party-state),因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又常常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理念,导致“人民”与“群众”、“人民政治”与“群众路线”在现实生活中的界限比较模糊——将“人民”与“群众”联用而形成“人民群众”这样的概念就体现了这一点,但在学理上,这些概念是可以区分而且应该区分的。

       不难看出,从“阶级史观”到“群众路线”,再到“人民政治”这样三个概念之间的运动过程,实际上描述的是中共从革命到建政这样一个过程。

       从道理上说,中共奉行阶级史观,推行群众路线,进而选择人民政治体制,并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因为任何政党都会奉行某种意识形态和组织策略,而任何意识形态和组织策略都会有人奉行。问题是,阶级史观能够最终衍生出人民政治,前提是中共能够革命成功,取得在全国的建政资格,而在中共革命成功之前,中国社会中有奉行不同意识形态和组织策略的多个政党和社团在竞争。因此,在这里,真正的问题不是中共为什么要奉行阶级史观和群众路线,而是奉行阶级史观和群众路线的中共为什么能够在激烈的政治竞争中脱颖而出?

这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在内外交困之下逐渐陷入全面危机有关。在国际上,中国在与西方列强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失败,民族生存危机日益严重。然而,在国内,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却无力应对危局。先是清王朝在苦撑多年后终于在辛亥革命中倒塌,接着全国又陷入武装割据和军阀争战的混乱状态。全面的社会危机要求彻底的社会革命。相对于其他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套更彻底、更完整的革命方案,更符合社会革命对于思想武器的要求。与此同时,彻底的社会革命要求全面的社会动员。而在当时,中国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力量极其弱小,绝大多数人口是生活极其艰难但又对现代文明一无所知的农民。要动员他们起来革命,非有深入的群众动员过程不可。适应这种形势,中共逐渐从作为历史哲学的阶级史观中发展出作为组织策略的群众路线,从而在实现全面社会动员这个问题上比其他政党和社团更有优势。[32] 这使中共能够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胜出。在接下来的建政过程中,中共踵法阶级史观而构造出人民政治体系,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社会冲突,包括国际冲突和国内冲突对于统治阶级选择公民格发展方略的影响。这是马歇尔不太愿意承认而又被他的批评者,特别是摩尔和曼恩所强调的因素,也是国内一些研究者不太愿意承认而又事实上存在的因素。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如果像曼恩所指出的那样人民政治只是统治阶级的一种策略选择,那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统治阶级也是被历史选择的;人民政治作为一种政治体系的存在,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说它偶然,是因为统治阶级在“人民”和“公民”这样对立两端之间选择了“人民”而不是“公民”;说它必然,是因为,秉持这样一种策略的政党能够从在野党变成执政党又是历史选择的结果。

       上面所揭示的历史过程及其内在逻辑正是本文将中国政治称为“人民政治”的根本原因。中国的政治体系及其运作逻辑迥异于西方,是一个人所共见的经验事实。但怎样理解它,并刻画它与西方政治的差别,一直是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以往最常见的是从“群众政治”、“群众路线”或“阶级政治”的角度去揭示其独特性。[33]从上面揭示的人民政治的形成过程及逻辑来看,这些角度确实抓住了中国政治体系及实践的某些特征。但不足之处是,它混淆了“阶级”、“群众”和“人民”这三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而会混淆史观、政党和国家这三个层次,以及建章、建党和建政这三个过程之间的关系,给理论阐述带来困难。本文采用“人民政治”这个概念,从字面上说,这样可与“公民政治”相对称,从而更直观地展现中西政治的差异,从方法上说,阶级史观、群众路线、人民政治形成一组既有张力又可贯通的概念,有利于更细腻、更灵活地分析中国政治生活中史观、政党与国家,以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五、人民政治逻辑下的国家权力
 
       人民政治逻辑造成国家权力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将享有比在公民政治逻辑中大得多的专断权力。换言之,国家有依其意志单方面行使权力的强大合法性;二是,国家对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特别敏感,使之对权力的行使实际上更容易受环境的牵制。如果看前一个方面,你会觉得国家很强悍;如果看后一个方面,你又觉得国家很脆弱。这样两个方面的糅合,使国家对权力的行使具有较强的策略主义特征,即国家倾向于根据条件的变化而应对性地使用手中的权力,从而表现出从暴烈、平和到柔弱等多种面相。

       这里所谓“专断权力”,是指国家不与社会进行例行化协商而单方面采取行动的权力。国家能够自主行动的选择越多、范围越大,则专断权力越大。[34] 不难发现,根据人民政治逻辑,国家将拥有相当大的自主行动范围和自由行动机制。首先,基于“人民”与“敌人”的对立,人民政治逻辑给出了两个非常极端的行为选择:暴烈和柔弱,即对敌人要不惮于暴烈,直到直接运用暴力进行“专政”;对人民则要尽可能柔弱,以说服和教育为主。这两个选项作为端点规定了国家行为选择的范围,端点之间的强烈反差,意味着可供国家选择的行为范围特别大。其次,从性质上看,不管是对敌人的“专政”,还是对人民的“说服和教育”,都属于国家自由裁量的范围,毋需与社会进行规范化的协商。第三,基于“人民”概念的政治性和策略性,“人民”与“敌人”之间的边界可以根据国家的政治需要而随时移动,这意味着国家的行为选择可以在柔弱和暴烈这两个端点之间任意变换。最后,“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个人之上的某个集体来决定和行使,而不可能以个体身份与国家展开交涉。这也为国家的专断行动提供了法理基础。

       反观公民政治,基于人人平等的理解,既没有需要被暴烈对待的“敌人”,也没有需要特别优容的“人民”,因此暴烈和柔弱都不构成国家的行为选项。这样,国家的行为选择就被压缩在一个相对小得多的范围内。与此同时,“公民”概念的法律性和确定性,也大大地限制着国家行为选择的任意性和灵活性。而“公民”概念的个体性,意味着每个人可以以个体身份直接与国家展开交涉,而毋需某个集体来代表,与国家的交涉更容易发起和实施,国家的专断权力也因此而受到限制。

       整个社会之所以接受人民政治逻辑赋予国家的强大专断权力,是因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国家观,即国家是人民利益的化身,代表着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样一种国家观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如前所述,人民政治是为了应对全面社会危机,在彻底的社会革命和全面的社会动员过程中形成的。显然,与彻底社会革命和全面社会动员更相适应的价值观是集体主义,而不可能是个体主义。特别是在整个民族在外部面临生存危机,在内部却仍然因为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权威而四分五裂的形势下,国家自然会被寄予代表整体和长远利益而对社会进行拯救的期望,集体主义于是在政治上朝着推崇国家主义而拒斥自由主义的方向发展。在这样一种价值观支配下,最终实现了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政权自然会被认为代表着集体无上的智慧和道德,是个体不能也不应该约束的;国家即使听取民意,那也是为了更好地集中智慧和道德,而不是依照某种法理接受民众的约束。国家的专断权力于是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与此相反,在公民政治理念下,国家只是一种“必要的恶”,是社会在无法自足的条件下而不得不雇用的一个服务机构。因此,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契约关系,国家权力当然得依契约而行使,国家专断权力因此而受到限制。

       人民政治逻辑中蕴含的国家专断权力通过两个过程而进入政治实践:一是人民政治逻辑作为“脚本”规定着国家对社会现实的解读和行为反应,使国家持续地产生着调用专断权力的动机;二是国家可以将人民政治逻辑作为思想武器进行社会动员,为专断权力的行使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支持。前一个过程是导航,后一个过程是护航。

       国家怎么做,首先取决于它怎么想。人民政治逻辑的功能之一,就在于它作为一种认知范式持续地塑造着(当然也是持续地局限着)国家在冲突治理问题上的想法,包括采取什么行动,怎样采取行动。基于其与专断权力的亲和性,在人民政治逻辑的引导下,国家采取自主行动的动机会比较强烈,且会不断再生。此外,人民政治逻辑还能作为思想武器,为国家的种种选择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辩护。不管在价值上做何评价,不能不承认,人民政治理论具有缜密而雄辩的内在逻辑。更何况,这套逻辑已经通过历史的检验。这决定了,人民政治逻辑不仅能够担当起集体行动框架的角色,而且事实上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从而有助于国家发起和维护符合自己需要的集体行动。

       从本性来说,权力就是强制性的。权力的专断性越强,意味着它在行使方式上越暴烈,在后果上伤害性越大。然而,国家虽然秉持人民政治逻辑,但如开篇所述,它对两类矛盾学说的执行却并不总是暴烈的,相反,它有时是平和的,甚至是柔弱的。其中的原因在于,国家对政治环境的变化非常敏感。而国家之所以敏感,原因仍应从人民政治的形成中去寻找。前已指出,人民政治体系是在应对社会危机和适应社会动员需要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不管是社会危机,还是社会动员,都是一种对抗性过程。对抗形势的流动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足以使身处其中的任何行动者,包括国家,对环境的变化保持高度敏感。更何况,即使在建政以后,国家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仍然面临强大的压力。

       政治环境从两个方面影响着国家对专断权力的行使:一是规定着国家能够获取的资源。无论国家的权力多么专断,其遂行终究需要一定资源,而政治环境则给定了获取相关资源的机会和成本。身处其中的政治行动者,无论是否意识到或者接受,环境都会作为一种客观力量约束着它行使专断权力的方式和后果。二是环境作为一种信号,刺激和影响着国家的认知。人们关于现实的判断不管多么歧异,终归都是在各种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形成的,而不是凭空产生的。总而言之,政治环境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影响国家对专断权力的行使。

       一个是人民政治逻辑,一个是政治环境,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两个方面共同作用,决定着人民政治逻辑的行使方式及其后果。国家根据条件变化而策略性地行使权力,正是人民政治逻辑的精髓之一。这样一种机制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专断权力的权变。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平和、暴烈和优容等三种面相,都可以用这一机制来解释:在1957年“反右”以前,国家在执行两类矛盾学说时之所以表现得比较平和,先是因为政权面临的政治环境比较险恶,国家不得不谨慎从事;后是因为对政治环境的判断比较乐观,所以政策比较开明。但国家的开明政策没有得到意料中的回应,这让毛泽东倍感挫折,因此对形势的判断发生180度转弯,进而对两类矛盾学说的执行急速转向暴烈,这就是“反右”。“反右”之后,两类矛盾学说的执行日益走上“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因此而造成的严重破坏使国家对该学说的执行不得不向平和的方向调整。世纪之交,面对日趋沉重的社会稳定压力,国家再次做出让步,从而在某些问题和事件上表现出柔弱的一面。当然,环境的影响并不会改变国家权力的专断特征,因为这种平和、柔弱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端依国家的需要和判断而定。因为这个缘故,国家有时会予人以突然“翻脸”的感觉。这正是国家权力之专断性的表现。

 
六、两类矛盾学说的行动戏码
 
       “两类矛盾学说”是人民政治逻辑在社会冲突领域的反映。这表现在,它整个理论都是以“人民-敌人”的两分法为出发点,并最终落脚于维护“人民”利益的。离开“人民”这个概念,整个理论便无从建立,也无从成立。人民政治逻辑产生和规定着该学说在实践中的行动戏码。

       戏码(repertoire),原指一个艺人或艺术组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上演的所有节目的总和。借用这一概念,这里所谓“行动戏码”,指一个组织或个人为了解决某个问题而能够采取的所有行动的总和。梯利在研究欧洲历史上的社会运动时曾经提出“集体行动戏码”的概念。他发现,尽管从理论上说,实施集体行动的方式可以是无限的,但事实上,人们在特定历史时期内采取的集体行动手法是相对稳定的。这种稳定性是文化和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文化决定着人们关于集体行动的想像力,即能够想到什么;资源决定着人们关于集体行动的可行性,即能够办到什么。只有那些既能想到,又能办到的手段才会成为集体行动的戏码。文化约束和资源约束都是一时半会难以改变的,所以集体行动戏码也就是相对稳定的。[35] 同理,两类矛盾学说的行动戏码也会受到文化和资源两个方面的约束,从而表现出相对的确定性和方向性。厘清两类矛盾学说之实践的基本方向和确定性,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其实践面相的变异。

       两类矛盾学说的核心理念是对敌人和人民实行区别对待。要把这一理念落到实处,它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第一,怎样界定敌我?即用什么性质和维度的标准去区分敌我?用出身、财产、行为,还是用思想?这是区分敌我的方法论问题。第二,怎样鉴别敌我?即在解决方法论问题之后,区分敌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缺乏具体标准,区别对待敌我的构想就难以落到实处。第三,怎样处置敌我?即敌我区分完成之后,对人民和敌人各用什么办法去处置?离开具体手段,区别对待敌我就是一句空话。从界定、鉴别到处置,要求越来越具体,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规定着两类矛盾学说的行动戏码,而国家如何回答,又受着人民政治逻辑的支配。研究发现,在人民政治逻辑的支配下,国家对上述三个基本问题一直缺乏清晰的、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使国家的专断权力在获得合理性和合法性保障之后,进一步获得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怎样界定敌我?
       “人民”与“敌人”的区分是实践两类矛盾学说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所述,在人民政治理论中,“人民”是一个策略性概念,其范围须视政治力量的对比而定。这样,“人民”的界定就与统一战线策略联系起来。根据统一战线理论,“人民”不是一个单一的阶级,而是多个阶级的联合;到底联合哪些阶级得看革命形势的需要。统一战线策略的本质就是根据革命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阶级关系,以便最大限度地孤立敌人,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强自己。基于这一逻辑,“人民”和“敌人”都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是随革命需要而不断调整的。

       在解放以前,尽管“敌人”和“人民”的界限也随革命形势而不断调整,但基本上依循一个标准,即财产占有——越是经济状况较差的阶级,越被认为具有革命性,从而越容易被划入“人民”的范畴,反之则容易被划入“敌人”的阵营。但解放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家几乎控制了所有经济资源,如果按照财产标准,就几乎找不到“敌人”。但根据人民政治逻辑,又必须找到“敌人”。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财产标准已经失去效用的条件下,怎样划分“人民”和“敌人”?

       对这个问题,两类矛盾学说的回答是,根据思想来划分。就在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毛泽东说:“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36] 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也是阶级斗争,属于敌我矛盾,并且在所有制改造完成之后,已经上升为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这样,在原有的财产标准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思想标准。

       基于这一认识,毛泽东一方面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主张“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对文艺和科学问题、对思想斗争“不能采取暴烈的强制的方法,只能用细致的讲理的方法”,但另一方面又说,对于明显的反革命分子,“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就行了”。[37] 相对于财产,思想显然是更微妙、更难以把握的标准,以之为依据来划分敌我,无疑更容易泛化。“反右”扩大化以及后来的一系列政治运动都证明了这一点。根据薄一波回忆,这个以思想划分敌我的论述在最初的讲话中没有,是后来为了适应“反右”斗争的需要而仓促加上去的。[38] 这正好说明,划分敌我的标准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可以根据需要而临时增减。

将区分敌我的标准从财产层面推进到思想层面是人民政治逻辑运作的必然结果:基于人民政治逻辑,“敌人”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敌人”,不但人民政治理论和两类矛盾学说无法成立,连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的政权都会失去合法性。一边是作为立国之基的人民政治逻辑要求必须区分敌我,一边是财产已经无法作为一种标准,权衡之下,就只能从思想中去找阶级对立。“文革”中以出身划阶级,实际上是思想标准的变种。因为思想难以捕捉,而现实的政治斗争又要求把思想标准操作化,唯一的办法就是从思想赖以依附的肉身中去搜寻“反动思想”的踪迹,于是在思想标准之外,又生出一个出身的标准。

       有趣的是,在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之后两个月,刘少奇在上海市委有一个讲话。在这个讲话中,刘少奇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之间的斗争不是敌我矛盾,而只是人民内部矛盾;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对立有阶级性,但它只是反映过去的阶级对立,而不是现在的阶级对立。[39] 但这一认识终究敌不过更为强大的人民政治逻辑,以思想划分敌我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占据了上风。

怎样鉴别敌我?
       即使是以思想划分敌我,也需要一个更具体的标准。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提出了区分“香花”和“毒草”,亦即区分敌我的六条标准:“(一)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四)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五)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六)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他又说:“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40]

       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抽象的政治原则如何操作。据薄一波回忆,在毛泽东最初的讲话中实际上没有这六条标准,后来是毛泽东为了反右运动的需要才在发表时加上去的。[41] 这表明,毛泽东本人已经意识到区分敌我必须有一个操作性的判定标准,但他最后给出的标准仍然比较抽象。由于这一点,在实践过程中对“人民”与“敌人”的区分完全依赖于有关部门或领导人的政治判断,自然会随着形势的变化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反右运动的扩大化过程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反右运动中,为了推动斗争,毛泽东不断下达右派指标,并且指标越来越具体,越来越高,变化也非常之快。

       1957年5月15日,毛泽东在《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中首次传达了反右的信号。此时他对右派数量的估计是“百分之一、百分之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42]。6月8日,在一篇党内指示中,他的说法仍然是:“反动分子人数不过百分之几,最积极疯狂分子不过百分之一”[43]。这些数字不但相对比较小,而且是一个模糊的范围。到6月29日,毛泽东开始下达明确的指标:“右派和极右派人数,以北京三十四个高等学校及几十个机关中,需要在各种范围点名批判的,大约有400人左右,全国大约有4000人左右。”[44] 到7月9日,这个数字又翻了一倍:“全国不是4000人,而是大约有8000人。例如北京约有800人,上海有700多人。”[45] 反右运动开始进行得比较谨慎,被报纸点名批判的不到百分之三。毛泽东对此很不满意,指示道:“报上老是这几个人,读者也看厌了。因此应当分阶段逐步增加一些人,最后增到右派的百分之十左右为止。”[46] 但到8月1日,他又改变了主意:“登报的人数,也应适应增加。不是百分之几,也不是百分之十,而是要按情况达到极右派的百分之二十、三十、四十或五十”。[47]

       虽然毛泽东也曾要求“必须实事求是,有些单位右派少,或者确无右派,就不要主观主义地勉强去找右派”、“反右斗争,必须坚持辩论方式,摆实事,讲道理。而且事实是要准确的事实,不是虚构的‘事实’,讲理要讲得使大多数人心服,切不可以强词夺理”[48],但这些原则性要求相对于那些数字化的指标来说,显得太过苍白。就这样,在层层指标的高压之下,“到[1957年]9月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全国已划右派6万余人。当时估计,右派最多有15万左右。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单位还规定了划右派的具体数字指标,而上面规定的指标在下面一些单位也被突破了。1957年冬至1958年春,在全国中小学教职工中开展反右派斗争,仅小学教员中就划定了10多万右派分子。最后到1958年夏季反右派斗争结束,整个运动历时一年,全国共划右派分子55万人。”[49] 从最初估计最多15万人左右到最后实际划定55万多人,不难看出对敌情的估计、对敌人的划定,有多大的任意性。

       关于敌我的鉴别标准抽象而不具体,并且在操作过程中任意扩大,是人民政治逻辑的必然产物。根据人民政治逻辑,“人民”概念本来就是政治性的和策略性的,主持政治斗争的领导或组织有权根据斗争进展而随时调整“人民”的范围和标准。并且,政治本来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其标准一定是抽象的,原则性的,不可能十分具体。只有落实到法律上,标准才可能具体。

怎样处置敌我?
       区分敌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对他们实行区别对待。那么,区别对待到底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何种方式来实行?在这个问题上,人民政治理论最尴尬的问题是如何对待法律。最终的结果是法律被边缘化。

       对于怎样区别对待敌我,毛泽东在讲话中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50] 根据这段话,民主就是“说服和教育”,就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专政则是不讲说服的“强迫服从”和“改造”。毛泽东的这一观点对如何执行两类矛盾学说影响十分深远,它实际上是该学说在实践中表现出柔弱和暴烈两种极端面相的理论根源。所谓“柔弱”,就是一味“说服和教育”,一味“批评和自我批评”,一点强制手段,包括正当的法律手段都不敢或不愿采取;所谓“暴烈”,就是一味“强迫服从”和“改造”,一点申辩和说理的机会都不给。

       这样一种将对抗与说理二元对立的思路必然把法律置于尴尬的境地。因为法律手段的基本特征是交涉性,即控辩双方可在同一规范的约束下平等地、和平地对抗,通过这样一种对抗厘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该过程既有对抗性,又有说理性。统合对抗与说理,实现对抗与说理的互动与共生,通过对抗性的说理和说理性的对抗凝聚共识,正是法治的本质所在,也是法律作为一种冲突治理手段的优越性所在。但两类矛盾学说截然割裂对抗与说理,将二者当作不可沟通的两端,法律便无安身之地。因此,对法律如何定位,让两类矛盾学说颇为尴尬:毛泽东一方面说,“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是适用于敌人的专政手法之一,“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51] 本此,法律属于强迫性的专政手段,不属于用来对待人民的“民主的方法”。但另一方面,他又说,“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看来法律也是一种可适用于人民内部的“民主的方法”。那么,针对人民的法律与针对敌人的法律有何不同?毛泽东只说有“原则区别”,但“原则区别”何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从毛泽东一以贯之的论述来看,专政的本质特征是强迫。由此可推,适用于人民的法律应该不具有强制性。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具有强制性正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特征之一,不管针对敌人,还是针对人民,法律都只能是一种“强迫的方法”。如果不具有强制性,法律就与“说服和教育”等手段失去了差别。这显然不是毛泽东的本意。这样一种自相矛盾,正是法律在两类矛盾学说中难以定位的表现。尽管毛泽东没有明说法律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但从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涉及法律的论述只有寥寥几处且自相矛盾,与此同时却通篇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基本可以推定毛泽东不主张在人民内部采取法律手段。毛泽东确曾说过:“整风是在我们历史上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后凡是人民内部的事情,党内的事情,都要用整风的方法,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用武力来解决。我们主张和风细雨,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也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52] 这一点从后来法律长期被废置的事实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毛泽东认为对待敌人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但他更多地是从工具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当作一种实用的专政手段而不认为它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在这样一种法律观念支配下,法律只服从于一时一地的专政需要,而不会遵循一个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统一性和超越性的价值和法理。这样一个随时准备因专政需要而调整的“法律”对国家的专断权力显然不会有什么约束性,反而是增强其任意性和不可预期性。

就这样,不管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手段都被排除在外。由于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对社会冲突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意见”:同样一个冲突,如果被定位为人民内部矛盾,则适用“说服和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处理起来非常宽大;如果被定位为敌我矛盾,则适用专政的办法,处理起来非常暴烈。

       很显然,法律在两类矛盾学说中的边缘化,是“人民”概念的排斥性、政治性、策略性和集体性在实际操作中的必然表现。如前所述,法律手段的基本特征是控辩双方可以平等地、和平地交涉。而在人民政治逻辑中,“敌人”与“人民”的判然两分已经先于法律而由政治确定,代表“人民”的国家不可能与“敌人”平等地、和平地交涉。这样,总有一部分国民会由于政治原因而被先决性地、策略性地排斥在正常程序之外,法律交涉怎么可能发生?更何况,“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在法律上既无法成为适格的被告,亦无法成为适格的原告,以“人民”概念为前提是无法启动法律程序的。

       总之,通过规定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人民政治逻辑内在地规定了两类矛盾学说的基本行动戏码:首先,在排斥和斗争观念驱动下,国家必须区分敌我。随着形势的变化,界定敌我的标准不得不不断翻新,财产、思想、出身皆可成为界定标准,标准越来越泛化,越来越微妙。其次,由于界定标准的泛化和微妙,以及“人民”概念的政治性和策略性,鉴别敌我的规则必然陷于抽象,难以操作。最后,在对敌我的处置上,强调对人民要宽容,以非强制性的说服和教育为主,对敌人要残酷,以强迫服从和改造为主。致力于统合对抗和说理,实现和平而平等的交涉的法律被边缘化。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起来,都达成一个效果,即国家对行动手段的选择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它可以在柔弱与暴烈这两种极端手段所设定的范围内任意选择。

 
七、两类矛盾学说的形成及其在早期的平和表现
 
       两类矛盾学说正式发表于1957年,但萌芽则在1940年代初的延安整风运动。1940年代初至1957年毛泽东讲话的正式发表,可以看作两类矛盾学说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尽管两类矛盾学说尚未正式出台,但作为其思想内核的人民政治逻辑已经基本成熟。然而,人民政治逻辑虽然同样被奉行,但它在这一时期的实践中非但没有表现出“反右”和“文革”那样的暴烈,反而催生出以防止国家粗暴使用权力为主要目标的两类矛盾学说。也就是说,人民政治逻辑在没有具化为两类矛盾学说之前表现得很平和,在具化之后反而出了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悖论。造成这一转变的核心机制正是前已指出的“专断权力的权变”。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这一时期的“平和”是就总体状况而言的,并不排除局部地区或时段有暴烈等其他表现。

       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就一方面强调必须纯洁革命队伍,另一方面又强调对党内的缺点和错误必须通过整风的办法来解决,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对党内矛盾,只能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能搞“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53] 这一思想在1945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得到重申。[54] 在这里,毛泽东实际上已经把矛盾区分为敌我矛盾和党内矛盾两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这是区别对待“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先声。1957年毛泽东在阐发两类矛盾学说时特地交待了这个渊源:“从[延安整风]这个经验里,我们找到了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或者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把这个方法推广到了党外。在各抗日根据地里,我们处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处理军民关系、官兵关系、几部分军队之间的关系、几部分干部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这个方法,并且得到了伟大的成功。……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对民主党派和工商界也采取了‘团结—批评—团结’这个方法。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总之,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55]

       毛泽东区别对待敌我矛盾和党内矛盾是从以往政治斗争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的结果。基于阶级斗争理论,中共从创党之初就认为自己有实行“革命独裁”(有时称“工农独裁”)[56]的权利,也就是认为自己拥有专断权力是完全正当的。在革命初期,中共曾犯过严重的右倾错误,即后来所说的将敌我矛盾混同于人民内部矛盾,从而对敌人疏于防范和打击的错误。但犯得更多、更长、更严重的是左倾错误,即将人民内部矛盾混同于敌我矛盾,并采取“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的方式来处理。两个方面的错误均使中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吸取这些教训,再加上当时日本入侵引起的复杂局面,中共开始调整实行“革命独裁”即行使专断权力的策略。

       首先是在建党方面,逐渐调整党内斗争的策略,这便是毛泽东提出在整风运动中要严格区分两类矛盾的由来。其次是在建政方面,将排斥性很强的“工农共和国”调整为更有包容性的“人民共和国”。在“人民共和国”中,中共不仅通过“三三制”将此前视为敌人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纳入革命阵营,而且将原本只赋予“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赋予所有年满18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再区分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等等。在这里,“人民”的范围已几乎与“公民”相等。而在江西苏区时期,职业、财产,尤其是阶级出身,都是苏维埃政权区分敌我的重要界限。[57] 对于“三三制”的执行,毛泽东一方面指示要“防止地主豪绅钻进政权机关”,另一方面又告诫政权的中共党员“绝不能以为我们有军队和政权在手,一切都要无条件地照我们的决定去做”。[58] 在上述实践中,中共都极大地敛藏了专断权力的锋芒,显得平和而包容。这都是中共为了增强资源动员能力,同时与国民党争夺政治合法性,审时度势而做出的策略性调整,体现了环境压力对中共表现其专断权力的方式的影响,也体现了中共专断权力在特定环境下的权变。

       随着革命接近胜利,政治压力缓解,中共对专断权力也不再那么敛藏。这鲜明地体现在,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毫不隐晦地历数当时社会各阶级的革命性及其在新政权中行将获得的政治地位,声色俱厉地宣布新政权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民主权利只限人民享有,一切反动派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否则将被“独裁”和“取缔”。[59] 较之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此时“人民”的整体范围以及给“人民”内部除无产阶级以外的其他阶级的权利都有收窄的趋势。

       不过,彼时政治环境仍然严酷,新政权还不稳固,因此,中共在运用专断权力方面仍然比较审慎。其中,刘少奇因为处于第一线,对环境的复杂性感受比较直接,所以态度也比较稳健。1951年,刘少奇在著名的“天津谈话”中指出,即使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也不一定非要用对抗性的、专政的手段来解决,而是可以考虑在今后生产发展以后,用和平赎买的方式来解决。他更提出,在当前,对民族资产阶级不但不能采取对抗和斗争的方式,而且应该在劳资两利的前提下保护其利益,甚至“剥削越多越好”。[60] 刘少奇之所以对民族资产阶级比较平和,是因为当时各地在接收城市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为了伸张工人权利而压制资产阶级的倾向,结果造成生产和商业停滞,物资供应紧张,严重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在实际处理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刘少奇还开始形成若干更具有一般性的论述。比如,他肯定社会主义社会中矛盾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并将其分成敌对和非敌对两类;强调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和解与妥协,而不是促进矛盾的斗争和破裂。他甚至认为后一种处理方式是“反对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立场”。[61] 不能确定刘少奇的这些论述与毛泽东提出两类矛盾学说之间有无直接联系[62],但就理论框架而言,在刘少奇的论述中,两类矛盾学说已经呼之欲出了。

       毛泽东本人也在发展自己的理论。在赫鲁晓夫“秘密报告”之后,毛泽东开始反思和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1956年4月,他主持撰写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一文指出:“有一些天真烂漫的想法,仿佛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会再有矛盾存在了。否认矛盾的存在,就是否认辩证法。各个社会的矛盾性质不同,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同,但是社会的发展总是在不断的矛盾中进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也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进行着的。”[63] 同年12月,他在一次内部讨论中说:“先要分清敌我,然后在自己内部分清是非。要指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矛盾,要采取不同的方针、不同的办法,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64]

       从上述历史过程中可以发现,两类矛盾学说是中共不断总结人民政治逻辑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的产物,是人民政治逻辑与政治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政治环境发挥了重要影响:它一方面作为一种压力,促使中共谨慎地使用专断权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她的政治能力,使之对人民政治逻辑的理解和运用更为灵活。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使中共不但能够避免其他共产党在实践人民政治逻辑时常犯的左倾错误,而且能够把政治经验上升为系统的两类矛盾学说。当时执政的各国共产党虽然都奉行阶级史观以及因此而来的人民政治逻辑,但独有中共能提出两类矛盾学说,原因即在于此。不过要切记,政治环境的一切影响都是在人民政治逻辑的基础上发挥的。这不仅表现在中共的全部政治实践都是在人民政治逻辑的驱动和引导下进行的,而且表现在,人民政治逻辑所赋予的专断权力为中共适应政治环境而进行策略性操作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没有人民政治逻辑作支撑,政治环境的压力即使强大到足以把中共毁灭,也不会产生目前所见的两类矛盾学说。

 
八、两类矛盾学说的暴烈与1957年春夏之交的大逆转
 
       两类矛盾学说甫一提出即成为国家治理社会冲突的指导思想,并掀起一阵贯彻的高潮。最初,贯彻的重点是防左,即防止用对待敌我矛盾的方式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国家甚至开门整风,鼓励大鸣大放,表现得热情而包容。然而,不到半年即发生逆转:以毛泽东5月15日写就《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为标志,对两类矛盾学说的执行迅速从整风转向反击右派的“猖狂进攻”。在此过程中,国家表现得非常暴烈,反右运动被迅速而严重地扩大化。

       1957年春夏之交的大逆转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的变异机制——专断权力的权变。首先必须确认,人民政治逻辑向国家输送的专断权力仍然是两类矛盾学说发生上述变异的基础。离开强大的专断权力,国家能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如此自如地实现如此剧烈的逆转是不可想象的。而国家的表现前后幡然有别,则是政治环境在专断权力的基础上起调节作用的结果。在前一阶段,苏联和东欧接连不断的风波使国家对暴烈地使用专断权力颇为警惕,再加上相对于苏联和东欧的一片低迷,中国的各项建设议程总体上推进得出乎意料的顺利,这使国家对形势的判断十分乐观,相信不必依靠强迫,也能很好地甚至更好地维持政治秩序。上述两个方面的合力使国家在执行两类矛盾学说时趋于热情和包容。但不承想,大鸣大放和开门整风中的言论十分尖锐。这让国家倍感挫折,对政治形势的判断遽然变化,随之祭出两类矛盾学说之“直接剥夺发言权”、“强迫服从”和“改造”的行动戏码。

       1953年,赫鲁晓夫通过“秘密报告”揭露斯大林用专政对付干部和群众的暴行。对此,毛泽东的反应是“一则以喜,一则以惧”[65]:喜的是赫鲁晓夫揭开了斯大林这个“盖子”,中国终于不用再忍气吞声。惧的是,此事会损害社会主义形象,威胁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稳定,并且当时确已在东欧和中国引起政治波动。“惧”的结果,便是毛泽东正式提出两类矛盾学说,并把重点放在防止用专政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上。

       但当时国家领导人更多的心情是“喜”,而不是“惧”。这是有理由的。中国当时除了在国际上不再受苏联和斯大林的压制,更重要的是,国内各项建设日程进行得十分顺利。1956年与1957年之交,正值中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刚刚结束。“三大改造”只用不到五年时间便基本完成,比毛泽东设想的时间大大提前。相对于苏联和东欧,中国可以说是“风景这边独好”。这无疑让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心情非常振奋。毛泽东1956年10月在“八大”上的开幕词非常典型地表达了这种振奋的心情:“在七次大会以来的十一年中,我们在一个地广人多、情况复杂的大国内,彻底地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又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决定性的胜利。在两个革命的实践中,证明了从七次大会到现在,党中央委员会的路线是正确的,我们的党是一个政治上成熟的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我们的党现在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团结,更加巩固了。我们的党已经成了团结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我们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的成绩。”[66]

       基于这种心情,面对国内外矛盾,毛泽东并未如苏联和东欧国家那样如临大敌,反而大大方方地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有矛盾。同样自信的是,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矛盾将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而非对抗性的阶级矛盾,而且“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67]。对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的态度也非常轻松,认为不过是群众对新制度“还不太习惯”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而引起的不和谐而已[68]。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国家对1956年下半年发生的罢工、罢课、**等事件的处理非常开明:一是把发生问题的原因基本归结为“领导者的官僚主义”和“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二是强调防止类似事件的根本途径是“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禁止“用类似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三是对事件的处理手法非常开放,明确指示要“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群众既然要闹,就应该让他们闹够,不要强迫中止”,“对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并且不能秋后算账,对群众进行教育是可以的,“但是一般地不要挫伤广大群众的情绪”。[69]

       不仅如此,毛泽东还主动“开门整风”。1957年3月12日,毛泽东提出准备整风。他相信整风运动不会削弱而只会提高党的威信,“因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真理是在我们方面,工农基本群众是在我们方面。”[70] 根据毛泽东的要求,中共中央于4月27日发出指示,正式开始整风。深信真理和群众站在自己一边,生动地体现了毛泽东对政治形势的乐观判断。此时的毛泽东可谓壮志高蹈,意气风发。研究显示,当时党内对开门整风其实是抵触的,甚至毛泽东与刘少奇之间都存在分歧,即刘倾向于把整风限制在党内,并用和风细雨的方式进行,毛则希望扩大到党外,并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解决。为了消除党内阻力,毛泽东罕见地从北到南一路视察,亲自动员。[71]

       对于整风运动,人们开始都在观望。但在毛泽东和中共的热情鼓动下,社会反应越来越热烈,开始“鸣放”。毛泽东最初对各种鸣放是欢迎的。但在群众运动中,各种鸣放相互激荡,出现了一些针对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甚至毛泽东本人的尖锐言论。这些言论让毛泽东备受刺激,他对政治形势的判断悄然发生变化。5月15日,他写成《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文中判定:“有反共情绪的右派分子为了达到他们的企图,他们不顾一切,想要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刮起一阵害禾稼、毁房屋的七级以上的台风。”[72] 此文并未即时发表,表明毛泽东仍在沉吟中。不久,他终于拿定主意,代中共中央起草《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并于6月8日发出。《人民日报》跟进,于6月8日和12日连续发表两篇社论。于是,以反对党内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宗派主义为宗旨的,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鸣锣开道的整风运动,迅速逆转为以反对修正主义为目标的,以解决“敌我矛盾”为中心的反右运动。到1958年夏季反右运动结束时,全国划出的右派竟达55万人,而其中“除了极少数是真右派外,绝大多数或者说99%都是错划的”[73]。反右运动的种种惨烈情形,史有具载,此不赘书。

       毛泽东的态度遽然发生转变并对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着实令人讶异,但从人民政治逻辑的变异机制来看则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首先,根据人民政治逻辑,对敌人毫不手软本来就是两类矛盾学说的行动戏码之一,毛泽东更是从来对敌我矛盾保持高度警惕。他在党内最早论定“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辨真正的敌友”[74],也在党内最早提出,“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75]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他又及时将思想纳入划分敌我的标准,并在阐述两类矛盾学说时做了明确的预告。因此,即使只有敌对性言论而无实际行动,亦足以引起他的高度警惕并予以重手回击。在这个意义上,他打击右派确实是“阳谋”而不是“阴谋”[76]。当然,“敌人”如此“猖狂”确实是毛泽东没有想到的。他原以为“真理是在我们方面,工农基本群众是在我们方面”的。遭受这种意外的挫折也使他对“右派”的反击格外强烈。

       其次,前已述及,根据人民政治逻辑,两类矛盾学说有两套基本的、相互对立的行动戏码:对敌人是“强迫服从”和“改造”,对人民则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中,“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期的创造,毛泽东认为“效果很好”,尔后推广到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上的。毛泽东力排众议而开展的整风运动也要求遵循“‘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的方针”[77]。然而,整风运动并未实现“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的预期后果,而是引来了敌人的“猖狂进攻”。这无疑让毛泽东十分愤懑,因为这不仅意味着整风运动的失败,更意味着“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的失败。后一种失败让毛泽东尤其难以接受,因为这套方法是他的得意之作,他一直认为行之有效并大力推广。基于这样一种情感和认知,再加上“人民-敌人”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失败一方面会引起毛泽东强烈的情绪反应,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这样一种推理,即,“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放之四海而准的,现在的失效只能证明那些大鸣大放者并非动机纯良的“人民”,而是伺机妄动的“敌人”。这两点,也是毛泽东态度急速转变并对“右派”施以重手的原因所在。

       最后,毛泽东的个人态度之所以能对国家政治发生如此大的影响,也与人民政治逻辑有关。如前所述,人民政治逻辑已经从思想上、制度上赋予国家极大的专断权力。专断权力所拥有的强大合法性基础和组织基础,使国家能够实现从整风到反右的闪电般转变,任何个人和组织都难以抵挡,甚至甘于接受[78]。而毛泽东作为国家领袖和人民政治理论最权威的阐述者,国家对专断权力的行使自然会深受毛泽东个人意志的左右。与此同时,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国家面临的压力几乎已经大为降低:在国际上,抗美援朝战争已经取得胜利;在社会主义阵营内部,斯大林已经去世,苏联和东欧自顾不暇,中国和毛泽东的威望与日俱增;在国内,“三大改造”有惊无险地胜利收官,国家几乎掌握了一切经济资源。这一切,都使国家在行使专断权力时没有什么特别的顾虑。

       总而言之,从整风到反右的大逆转表面上是因为毛泽东个人态度的突然转变和毛泽东个人对国家政治的巨大影响,但实际上是人民政治逻辑际会特定的外部环境而发生变异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毛泽东个人的动机和行为确实发挥着重要影响,但这些动机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人民政治逻辑所塑造,并随环境而变异的。毛泽东既在塑造体制,也同时被体制所塑造。这样一种辩证关系,是在研究历史时需要引起注意的。

       主动、热情地开门整风却引致“右派猖狂进攻”的经历,使国家开始把注意力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转向控制“敌我矛盾”。在1957年秋召开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修改一年前“八大”的论断,重新将阶级矛盾确定为社会主要矛盾。[79] 此后随着中苏关系的破裂,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国家对敌我矛盾更加警惕,于是“反修防修”取代“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成为冲突治理的目标和主题。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尽管两类矛盾学说仍然是国家关于冲突治理的指导意识形态,但国家在实践中随意扩大敌我矛盾的范围,“专政”成为冲突治理的基本手段,其表现之暴烈,比“反右”只有过之而无不及,“文革”期间尤甚。需要指出的是,与前一节的“平和”一样,这里所说的这一时期的“暴烈”也是就总体状况而言的,并不排除局部地区或时段有平和或柔弱等其他表现。

 
九、“仁政”与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的柔弱
 
       改革开放以后,经过拨乱反正,两类矛盾学说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未变,但关注的重点从敌我矛盾转向人民内部矛盾。为了避免重蹈随意扩大敌我矛盾范围的覆辙,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并在党的“十四大”上明确肯定“法治”是国家政治建设的目标之一。但与此同时,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却出现另外一种倾向,即国家常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为由而对一些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宽大甚至优抚,委曲求全的情况也不少见。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柔弱”。这种现象在以前尚不明显,但近年来,特别是在处置****件和信访事件的过程中越来越普遍。如果以前国家随意扩大敌我矛盾范围并予以严厉处置的行为是滥行“专政”,那么,柔弱则算是滥施“仁政”。下面为了表述的方面,将“仁政”与“柔弱”等同而交替使用。相对于“专政”的强悍,“仁政”又何其柔弱!表面上看,“仁政”与“专政”完全相反,但就形成机制而言,仍然只是人民政治逻辑赋予的专断权力在特定环境下变异的结果。

       首先,对人民行“仁政”本来就是人民政治逻辑的题中应有之义,只不过国家以前长期将重点放在控制敌我矛盾上,所以备而不用或用得很少而已。仁政与专政一样,仍然服从将全体国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两个阵营并予以区别对待这一人民政治的基本逻辑。如前所述,根据人民政治逻辑,两类矛盾学说的基本行动戏码之一便是要对人民以充满温情的说服和教育为主。既然以说服和教育为主,那么,即使是严格执行法律都显得不合时宜,宽大、优抚甚至曲意逢迎都可以接受,因为“在一切群众中,通常总有比较积极的部分及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部分。在最初时期,积极分子总是比较占少数,中间与落后状态的人总是组成为广大的群众。按照群众路线,必须照顾多数,即是必须照顾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如果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还未自觉,我们就要善于去启发他们,并要善于等待他们;如果我们不愿意等待,而冒冒失失地率领少数积极分子前进,我们就会脱离群众,我们就要失败。”[80] 简言之,在这里,专政淡出,仁政凸显,并不是因为国家已经放弃人民政治逻辑,而是国家重新调整人民与敌人的相对范围,将人民的范围扩大到几乎与公民的范围等大,从而使专政手段失去了“用武之地”而已。但基于同样的逻辑,这个范围在将来仍然是可以调整的。哪一天或把“人民”的范围缩小一点,“敌人”的范围扩大一点,仁政与专政的比例就会相应发生变化。

       其次,尽管“仁政”显得柔弱甚至软弱,但与专政一样,其形成和施行同样是以人民政治逻辑赋予国家的专断权力为前提和基础的。这表现在,国家并不是对所有人、所有事都予以优容,而是在优容的对象、范围、时机等方面都有所选择。具体怎么优容,常常取决于有关部门或领导的临机处置,或是取决于国家与当事人的临时博弈。不管采取哪些方式,都是一种脱离法制轨道的做法。国家不得不绕过甚至违背自己制定的法律而给予优容这一事实表明,国家的权力确实受到社会的约束,但这种约束不是规范性的,而是权宜性的。因此,国家在优容过程中展现的权力,包括让步的权力,仍然是一种专断权力。这一点换个角度更方便理解:国家不合理、不合法的让步,就意味着对公共利益或对相对当事人正当利益的损害,如果对国家权力有规范化的约束,公众或相对当事人怎么可能同意国家这样做?

       第三,柔弱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国家处置社会冲突的有关行为脱离或违背法律,尽管其本意也许是好的。而这一点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基于人民政治逻辑,法律在国家处置社会冲突的行动戏码中本来就处于尴尬的、边缘化的地位,使法律不得不服从国家的政治需要。

       那么,国家为什么一定要优容,而不像1978年以前那样继续走暴烈的专政路线呢?原因仍在于政治环境的变化。即,长期的“阶级斗争”使国家在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都陷入困境。为了摆脱困境,国家不得不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而改革开放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挑战。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面临的“维稳”压力巨大。在这种形势下,国家既不可能放弃人民政治逻辑,也不可能回到全面专政的路线上去,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在坚持人民政治逻辑的前提下,随机应变地执行两类矛盾学说的各种行动戏码。既然优容是该学说的行动戏码之一,就决然没有不用的道理。事实上,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也有“敌我矛盾当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优容举措。[81]只是当时国家面临的环境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所以优容的姿态没有现在这么低,频率也没有现在这么高而已。但其背后的机理都是一样的,即国家专断权力的权变。

 
十、结语:走出两极对立的困境
 
       上面从理论和历史两个方面反复进行的论证,都旨在揭示以下观点: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呈现的多重面相,不管是平和、暴烈,还是柔弱,都是人民政治逻辑赋予国家的专断权力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异的结果。展开来说,是这样的:两类矛盾学说的多重表现虽然表面上差异极大,实际上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逻辑,即人民政治逻辑。这一逻辑的核心,是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而将全体国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两个基本阵营,然后予以区别对待。这就造成“人民”概念的排斥性。又由于为了争取更有利的斗争形势,“人民”的范围必须随着阶级力量对比而相机调整,于是造成“人民”概念的策略性、政治性和集体性。以上述特征的“人民”概念为中心建构的政治体系必然赋予国家极大的专断权力,即,人民政治逻辑不仅引导着国家向专断的方向思考、组织和行使权力,而且可以作为思想武器为专断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这样一种专断性表现在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上,便是它对该学说在实践中需要回答的三个核心问题上都赋予国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有权在柔弱与暴烈这两个极端之间的范围内任意选择行动戏码。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平和、暴烈和柔弱,便是国家根据其对政治形势的判断而选取不同行动戏码的结果。

       国家提出两类矛盾学说的本意是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政治逻辑致力于阶级斗争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消灭阶级对立,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两相对照,不难发现,两类矛盾学说在实践中常常严重背离国家的初衷:在改革前,民众对国家非常信任和支持,国家却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中生有地搞了几十年“阶级斗争”;现在国家不愿意搞“阶级斗争”甚至愿意优容了,民众却不依不饶,革命劲头十足了。这反过来又使国家如临大敌而进行所谓“刚性维稳”。一言以蔽之,两类矛盾学说实践的结果常常不是缓和社会对立而总是激化社会对立,不是消弥社会矛盾而总是制造社会矛盾。如此对抗复生对抗,形成一个几乎无解的恶性循环。正如邹谠所言:“在二十世纪中国的政治冲突中从没有一次能够产生出一种使中国人能够理性解决冲突的制度性结构和社会心理期望,亦即用谈判、讨价还价,以及一系列无终止的妥协和相互调整去解决冲突,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这种解决冲突的制度性结构和社会心理预期。”[82] 也就是说,双方权力和权利的赋予都依靠暴力来解决,始终无法形成一个稳定而有生命力的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框架。

       这就形成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悖论:人民政治的形成以及它对公民政治的排斥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并且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人民政治理论对现实的把握比公民政治理论更冷静、更深刻[83],其理想也比公民政治更远大,但实践的效果却每每与理想相违。这意味着,人民政治确有值得检讨和改善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能够简单地以公民政治取而代之。要改变现实,首先必须理解现实,包括历史的和当前的现实。把任何一种政治形态视为普世价值,都会以愿望代替事实,妨碍对现实的客观研究。不符合现实规律的东西,自然也不可能实践到现实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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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该领域中较有影响的著作,比如Perry, Elizabeth J. and Mark Selden. 2010. Chinese Society: Change, Conflict and Resistance. London: Routledge;O'Brien, Kevin J. and Lianjiang Li. 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李培林、张翼、赵延东、梁栋:《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毛泽东文集》,第7卷,204-2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 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发表讲话是在1957年2月27日。在整风运动之前和之初,毛泽东的讲话在党内广泛传达,但没有公开发表。公开发表是在6月19日。此时整风运动已经转入反右派运动。该讲话在正式发表之前,一共修改了14次。除了文章逻辑和结构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为了适应反右派运动的需要而对原讲话内容作了若干重要的增删。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册,413-418页,北京,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2008。

[4]《毛泽东文集》,第7卷,216页。

[5]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册,420页。

[6]《毛泽东文集》,第7卷,213页。

[7] Lee, Ching Kwan and Yonghong Zhang. 2013. "The Power of Instability: Unraveling the Microfoundations of Bargained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8: 1475-1508

[8] 参见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蒋铮、张卉,《“工闹”真相》,《羊城晚报》2011年11月4日A6版。

[9]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人民日报》2014年3月19日第1版。

[10] 比如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运作的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11] 笔者对“社会冲突治理”的最初使用,见冯仕政:《新中国社会冲突治理制度的初生》,载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2012》,第7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12] 参见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Klandermans, Bert and Conny Roggeband. 2007. Handbook of Social Movements across Disciplines. New York ; London: Springer;Snow, David A., Sarah A. Soule, and Hanspeter Kriesi. 2004.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s. Malden, MA: Blackwell Pub.

[13]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这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比如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两卷本),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沈志华:《处在十字路口的选择:1956-1957年的中国》,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

[14] McAdam, Doug and Sidney Tarrow. 2011. "Introduction: Dynamics of Contention Ten Years On."Mobilization 16:1-10;McAdam, Doug, 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 2001. Dynamics of Conten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5] 比如申端锋:《将人民内部矛盾带回分析的中心》,《开放时代》2012年第7期;郑谦、陈国平主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相关研究综述可参见张化:《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研究的现状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0期。

[16] della Porta, Donatella and Herbert Reiter. 1998. Policing Protest: The Control of Mass Demonstrations in Western Democracies. Minneapolis ; Lond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Earl, Jennifer. 2011. "Political Repression: Iron Fists, Velvet Gloves, and Diffuse Control."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37:261-284.

[17] Marshall, T. H. 1950.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中译本见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3-190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18] 参见郭忠华、刘训练所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10-11页。

[19] Mann, Michael. 1987. "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 " Sociology 21: 339-354

[20] 关于对马歇尔观点的批评,可参见郭忠华、刘训练所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收录的文章,特别是其中巴特摩尔所著《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四十年回眸》一章,以及Mann, Michael. 1987. "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 Sociology 21: 339-354。关于公民格研究的更多争议,可参考Shafir, Gershon. 1998. The Citizenship Debates: A Reader. Minneapolis, M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1] 参见Mann, Michael. 1987. "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 " ,Sociology 21: 339-354,以及巴林顿·摩尔:《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王茁、顾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

[22] 蔡定剑:《宪法精解》(修订版),24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3] 参见汤姆·巴特摩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四十年回眸》,见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337-381页;以及Mann, Michael. 1987. "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Sociology 21: 339-354。

[24] Mann, Michael. 1987. "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Sociology 21: 339-354。

[25] 《毛泽东选集》,第2卷,6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在这里说的“国民”,实际上是“公民”。

[2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17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7] 蔡定剑:《宪法精解》,修订版,第241页。

[28]《毛泽东选集》,第4卷,14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29]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772-773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

[30] 《毛泽东选集》,第1卷,156-1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把工农共和国改变为人民共和国”的提法见同书第158页。

[31] 《毛泽东选集》,第2卷,672-6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2] 参见斯考契波所著《国家与社会革命》(Skocpol, Theda. 1979. 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Cambridge ;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一书第7章关于中共“群众动员”的论述,以及赛尔登关于“延安道路”的论述(《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3] 参见邹谠:《中国革命再阐释》,9-21、130页,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7-8、17页,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景跃进:《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6期;景跃进:《群众路线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内涵、结构与实践》,《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郭为桂:《群众路线与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东南学术》2011年第4期;汪晖:《代表性断裂与“后政党政治”》,《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李华:《群众路线与中国国家建构》,博士论文,复旦大学,2012年。

[34] Mann, Michael. 1993.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1760-1914. Vol. 2, P.5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5] Tilly, Charles. 1978.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Pp.151-166,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Pub. Co; 以及Tilly, Charles. 1979. "Repetoires of Contention in America and Britain, 1750-1830." Pp. 126-155 in The Dynamics of Social Movements: Resource Mobilization, Social Control, and Tactics, edited by M. N. Zald and J. D. McCarthy. Cambridge, Mass.: Winthrop Publishers.

[36]《毛泽东文集》,第7卷,230页。

[37]《毛泽东文集》,第7卷,232页。

[38]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416页。

[3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22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40] 《毛泽东文集》,第7卷,234页。

[4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417-418页。

[4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472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43] 同上,496页。

[44] 同上,528页。

[45] 同上,537页。

[46] 同上,537页。

[47] 同上,556页。

[48] 同上,556-557页。

[49]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 457页,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50]《毛泽东文集》,第7卷,212页。

[51]《毛泽东文集》,第7卷,207页。

[5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3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53]《毛泽东选集》,第3卷,827-828、835-8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4] 该文件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952-1003页,特别是其中第六部分。

[55]《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0-211页。

[56] “独裁”和“专政”都是对英文“dictatorship”的翻译。中共早年多将dictatorship译为“独裁”,形成“工农独裁”、“革命独裁”等说法,后来才固定译为“专政”。直到1949年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还同时将“人民民主专政”称为“人民民主独裁”。

[57] 参见景跃进:《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6期,第28-33页。

[58] 《毛泽东选集》,第2卷,7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9]《毛泽东选集》,第4卷,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0] 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册,35-49页。

[6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409-41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62]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册,409页。

[6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23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6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40-4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65] 关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本人对苏联东欧事件的反应,可参见沈志华:《处在十字路口的选择:1956-1957年的中国》一书中第2章(《非斯大林化:苏共二十大及中共的反应》、第5章(《“波匈事件”:中国的反应及态度转变》),以及第7章(《人民内部矛盾:中共对东欧危机的思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

[66]《毛泽东文集》,第7卷,114-115页。

[67] 同上,213~214页。

[68] 同上,216页。

[69] 引文见《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153-163页。

[70] 《毛泽东文集》,第7卷,274页。

[71] 关于整风运动的发动过程,请参见沈志华:沈志华:《处在十字路口的选择:1956-1957年的中国》,第8章(《“开门整风”:毛泽东决心整顿共产党》),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关于毛、刘分歧,见该书第328-338页。

[7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26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73]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435-436页。

[74]《毛泽东选集》,第1卷,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5]《毛泽东选集》,第1卷,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6] 毛泽东后来曾公开说,自己在反右之前发动整风运动,目的为了是“引蛇出洞”。实际上,这并非事实,而是他事后找的说辞。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给整风突然转向反右提供合法性辩护,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威信,显示一切都在自己的掌握之中,避免党内质疑他发起整风运动是“不慎重”的行为。对这个问题,沈志华从史实和事理两个方面做了很好的辩正,见沈志华:《思考与选择:从知识分子会议到反右派运动》,563-568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

[7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222-223页。

[78] 从史料来看,当时大量右派虽然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对待,但很多人确实相信是自己错了,对国家和毛泽东并没有怨言。这一点可参见韦君宜:《思痛录》,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8。

[79]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 461页,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80] 《刘少奇选集》,上,3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81] 参见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第1卷,第9章(《建国前后中共资产阶级政策的演变》),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

[82]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136页,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

[83] 曾有研究者指出,“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缺乏真正的社会科学所具有的那种权威。社会科学应该是从社会存在的事实出发,去探寻处在特定发展阶段的民族的社会事实之间的差异。”参见McClelland, J. S. 1996. A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Pp. 240. London: 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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