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刘晨:中国农村发展需要真正的村民自治

时间:2014-02-22  作者:刘晨  来源:共识网  查看:69  评论:0

      《村组法》的实施无疑确立了农村村民自治,以村民为主体的权力结构。村民自治从1988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基层民主实践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无法得到该有的发挥,顿时成为一个形式上存在的“口号”。

 
  从权力主体上说,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几乎没有得到该有的承认。在农村社区,贿选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因为民主并未在农民那里得到该有的训练,因传统中的实用主义发挥着主导村民行为作用,所以,一张选票得以被一些小恩小惠所剥夺和侵占。从这个方面来看,并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实施合乎情理的底层设计,而是因为在民主操作上,村民自己没有尊重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村民自治得以流产。
 
  但是,笔者并不是太过于认同这样的见解和分析。首先,不能把村民自治的失效归结于一个“尊重”或“不尊重”这么简单的层面,而是需要把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原因归结出来。只有摸清主要因素,才能把问题迎刃而解。从笔者二零一三年年底在湖北省荆门市Z村调查的第一手资料来看,我们不妨把权力结构放置在村民自治这一套基层民主实践当中。为什么要选择这样的一个切入口呢?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制约人行动的无非是“结构”(吉登斯)。村庄权力结构往往是被顶层权力设计和安排的结果,而村民实施自我权利必须在权力框架内。权力结构的运行逻辑往往会导致村民的行动及其结果。从调查的数据和资料来看,村庄从1958年人民公社开始以后,并未发生大的变动,甚至权力结构也没有发生松动,只有不同的权力主体在发生位移,抑或是把村庄的权力主体变换名称而已。这就妨碍了村民的权利实施,因为没有合理的渠道供村民去参加选举与被选举。
 
  其次,村民自治的确是给予了村民权利,但是没有在村民的外部给予该有的身份承认。是把村民承认为农民,还是其他?如果是农民,那么这种被政治分配的身份,是没有权力象征的,只是作为一种居民或村民的存在,它意味着在一个村庄社区内生存,而不是生活。既然是生产,那么就没有权力施展可能。权利如果被尊重,那么政府应该承认农民的公民身份。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项继权教授的提倡就是“把公民的身份还给农民”。所谓“还给”就是赋予其该有的权利,而不只是把农民当作生产的主体。问题是怎么样赋予农民以公民身份,再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反过来说,如果真正的具有村民自治,那么农民自然也成为了公民,而不仅仅是生产者或居住着的身份。这一点,有待学界的进一步研究。
 
  再次,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大格局来看,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实践并没有大环境的支撑,而是一个底层的小范围尝试。这无疑有了新权威主义的“试错机制”色彩。但是,这样的试错只是停留在表面,而没有真正的实践下去。基层民主的实践,意在对中国社会的民主政治推动,自上到下的改革进程如果遇到从下到上的“转型逻辑”(孙立平,2014),无疑是非常危险的。关键还是没有赋予农民的公民身份。因为,从历史上看,革命的发生往往都是从下倒上的“底层社会运动”(主要是阶层的利益之争),如果转变其权利模式和思维方式,想必也不会害怕民主实践遭遇“转型逻辑”的困境。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线条和逻辑。如果从村庄权力结构上破局,再赋予农民公民身份,想必村民自治也会实施的较为顺利。再加上对村民自治的外部大环境的政治支持,那么,农村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村民自治的真正实施,需要以上三个步骤,一一进行,也需要村民的底层努力。如果不破除村民自治的困境,不真正的实施村民自治,那么农村的困境,将无法得到缓解。正如某些学者所言,真正的村民自治才是农村的主要出路。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
最近更新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地址:中国南京仙林大道163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圣达楼)  邮编:210023 电话/传真:86-25-********
版权所有: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苏ICP备********号